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
|
|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为: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因战、因公分别达到9960、9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分别达到255、250、24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分别达到195、190、185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分别达到780、 600、150元。
民政部、财政部明确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
|
2007-06-15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