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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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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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 2 0 0 0]114号 2000年11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 0 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社会福利事业从小到大、不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孤儿、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国家和集体包办社会福利事业机制的制约,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需要。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日益完善,也要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因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的实际情况,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一条由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带动和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数量有较大增长。 各中心城区区一级都要建立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街道一级应各建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每年应有20%的街道完成福利机构的设置任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3张左右。农村各乡镇(街)要坚决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本着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合理、经费落实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福利院升级达标活动;有条件的福利院要在确保“五保”老人(包括孤儿)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上的老人、残疾人等对象,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扩大发行规模,面向全社会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建立并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各种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筹集慈善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二是服务对象社会化。城乡国家和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改变过去仅面对“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抚养、赡养人,或虽有抚养、赡养人但无抚养、赡养能力)、“五保户”(指保吃、穿、住、医、葬)等传统服务对象的观念和做法,除做好“三无”对象、“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供养外,还要扩大服务范围,以有偿、低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及有需求的居民提供福利服务。三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产业化的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四是服务方式多样化。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福利服务网络和社会福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分散、上门包户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的完整体系,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通过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好的福利服务专业化队伍。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建立起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福利服务队伍。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凡在我市区域内,兴办以养老、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优抚医院、按摩医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院、光荣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机构,凭市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项目的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经批准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上应适当给予降低。 (三)市、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时,都应该把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尽可能地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人口不足5万人的街、乡镇,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床位数不低于30张,人口超过5万人的街、乡镇,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 (四)对新建社会福利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社会福利机构免交城市污水处理费;新增用电容量,按国家计委新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贴费;报装管道燃气只收取材料费和施工费。 (五)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收费。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和生活等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公路养路费。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电话的安装和使用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优先为社会福利机构安装201卡公话和代办公话。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城镇居民中的“三无”对象,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可入住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因床位限制等原因,不能入住的,应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三无”对象,均应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积极鼓励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有收养条件和抚养教育能力的居民,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被收养的孤残儿童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直至自食其力。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助养、助学、助医等。 (十一)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集资等费用;对就读于市、区所属高中( 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及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同时还提供一定的助学金。对接收孤儿较多的学校,同级财政对学校应视情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一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保障职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十三)对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凡未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办理法人登记,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十四)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活动的申请,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批准。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落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时,要把社会福利事业规划纳入“十五”规划。同时,要把社会福利机构数和床位数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证社会福利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审核统一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法规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先进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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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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