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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为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武政[200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
    、经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由非政府机构、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2
    、经编制部门依法批准,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方式合作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公办民营)。
    (二)资助标准
    对上述资助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连续入住六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月补助50元。
    二、资助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在行业达标创建中被评为市级合格院以上;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为合格以上;
    (三)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按期进行服务满意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评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五)经登记注册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三、资助程序。
    (一)对资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资助一次。需接受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
    、资助申请书;
    2
    、有年检合格记录的登记证复印件。
    3
    公办民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有关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个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4
    、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方式、实施人员、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保存好自查的原始凭据,如调查问卷、记录等,以备抽查。
    (二)区民政局按照资助条件对申请资助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以上四项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在区民政局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资助。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市、区民政部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益金、社会捐赠等。资助资金在市、区二级公益金可承受的条件下,按市、区1:1的比例拨付。资助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为老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设备改造或改建,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实施时间:从二○○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资金需求量测算

    资 金 需 求 量 测 算

    一、近三年我市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数据:

    年份

    机构数

    床位数

    收养人数

    测算金额

    2002

    总数

    71

    6589

    4825

     

    社会办

    58

    2644

    1567

    940,200

    2003

    总数

    74

    6733

    5572

     

    社会办

    61

    3198

    2178

    1,306,800

    2004

    总数

    79

    7756

    6550

     

    社会办

    66

    3663

    2765

    1,659,000

     

     

     

     

     

     

     

     


    2003
    年比2002年社会办机构数增加3所,床位增加554张,收养人数增加611人。2004年比2003年社会办机构数增加5所,床位增加465张,收养人数增加587人。
    二、以2004年的收养人数为基数测算年度资金需求额度:
    2765
    ×50/人月×12=1,659,000元。
    三、根据近三年数据统计每年资助平均增加额及资金增长比例:
    (一)每年资助平均增加额:2002—2004年收养人数年平均增加600人,增长金额为36万元(600×50/人月×12月)。
    2002—2004
    年床位年平均增长510张。
    (二)资金增长比例:以近三年床位平均增长数测算资金增长比例为16.1%
    [510/
    <2644+3198+3663>/3]×100%≈16.1%
    此增长比例仅以近三年数据进行测算。未来5-10年,随着社会养老意识的增强和老龄化步伐的加快,我市养老事业将有较快的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趋势将迅速增强,养老床位和入住养老机构的人数将会迅速增加,预计未来5-10年年均床位增长1200张,以70%的入住率计算,资助资金年均增长比例约为26.5%(约44万元),即2005209.9万元,2006253.9万元,2007297.9万元等。

     



    20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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