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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民政[2003]15号
局属各殡葬单位: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既是进一步推进和巩固我市殡葬改革、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要求,也是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为此,市局对1994年以来,公布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和丧葬附属用品销售等,进行了分类整理;对近年服务于殡葬改革探索性试行的殡葬服务项目予以确认,现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媒体的监督,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现将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端正服务思想
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是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殡葬服务要围绕殡葬改革的总要求,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文明节俭的服务。
二、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物价政策
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武民政[1994]205号)是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各殡葬单位要经常组织学习。各殡葬单位在推荐自愿选择服务和附属丧葬用品时,要坚持自愿选择,并签定服务项目协议,做好宣传、解释,不得强行提供自愿选择性的服务,不得强行配售附属丧葬用品。
三、规范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和附属丧葬用品销售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 对于经市物价局批准的运尸、抬尸、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定型墓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经市民政局批准的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和附属丧葬用品销售。各单位应坚持明码实价,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底收费标准。
2、 对于适应殡葬改革要求,适应群众需要,开展的创新服务项目,实行备案试行制度。由殡葬单位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按照成本和服务过程中的难易程度测算费用,并填报《市民政局殡单位试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市民政局备案,符合殡葬改革要求的。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审查备案,试行期原则上为1年。
3、 对于各殡葬单位的附属丧葬用品销售,由殡葬单位根据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武民政[1994]205号)第7条的规定,及时填报《市民政局殡葬单位附属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4、 有公墓的殡葬单位提供的定型墓,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制定 的收费标准执行;提供的超定型墓占地面积,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1平方米最大限制,各种定型墓的占地面积心寸误差,不得大于或者小于该墓型尺寸的5%。新设计的墓型,在试销前,应填报《武汉市经营性公墓试销墓型及收费标准备案呈报表》(一式二份),报市民政局备案。符合殡葬改革要求的,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审查备案,试行期原则上为1年。
四、规范服务行为
各殡葬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服务项目时,应向丧户解释清楚服务的内容和过程、服务质量标准及收费标准;在推荐丧葬用品时,应介绍清楚该用品的用途、质地和价格,应由丧户自愿选择,并签订服务项目协议书。
五、要求
各殡葬单位接通知后。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提高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认识。各殡葬单位要确定专职的物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物价管理日常工作。并在2003年4月底前,按本《通知》附表格式公布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内容制作公示牌;对计划新开辟的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应填报《市民政局殡葬单位试行自愿选择服务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于正在经销的附属丧葬用品,应填报《市民政局殡葬单位附属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附表1、《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2、《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和丧葬附属用品销售》
3、《青山殡仪馆静园墙式壁墓收费标准》
4、《九峰山革命烈士陵园超定型墓收费标准》
5、《市民政局殡葬单位试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备案呈报表》
6、《市民政局殡葬单位附属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备案呈报表》
7、《武汉市经劳神性公墓试销墓型及收费标准备案呈报表》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单位 殡葬服务 收费标准 通知
抄送: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日印发
附表一: 市物价局核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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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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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运尸费 |
公里 |
1 |
武价函[1999]204号 |
伊维科等高档殡仪车起步价100元,普通殡仪车起步价50元。超过5公里均按1元/公理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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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冷藏防腐费 |
具/天 |
3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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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尸体搬运费 |
具 |
50 |
同上 |
4层楼以上(含4层楼)每层楼加收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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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普通炉火费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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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些炉型因烟气排放污染环境,汉口、武昌、青山等殡仪已拆除普通炉。停止提供些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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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程控自动火化机收费 |
具 |
500 |
武价函[2000]130号 |
儿童300元、婴儿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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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上门服务 |
户 |
50 |
武价函[1995]23号 |
按丧户要求。落实丧葬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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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衷乐上门服务 |
小时 |
4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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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治丧录象 |
次 |
20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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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作遗像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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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按成本加收服务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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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办理治丧布告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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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按成本加收服务费5元 |
续附表一: 市物价局核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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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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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丧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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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函[1995]23号 |
丧户自愿选择,按成本价加收10%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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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上门穿衣 |
具 |
100 |
同上 |
擦身、更衣、一般整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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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上门特殊整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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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
同上 |
仅限于破碎遗体,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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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工本费 |
具 |
2 |
同上 |
服务指南、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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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制定。其服务项目只能由殡仪馆负责承办。公墓单位不得承办以上服务项目。
2、殡仪馆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项目编号为1-1、1-2、1-3、1-5、1-6等的服务收费标准,可凭《低保证》减免50%
3、市物价局投拆电话:12358
4、市民政局投拆电话:85765547 |
附表二: 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和丧葬附属用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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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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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遗体脱穿衣 |
具 |
50 |
包括尸体擦身 |
上门服务加收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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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一般整容 |
具 |
30 |
剃须、化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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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为遗体代表装假件 |
件 |
15 |
假发和五官司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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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破碎遗体整容包扎 |
具 |
300-800 |
根据遗体破碎修复的难易程度确定 |
限于破碎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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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遗体消毒 |
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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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馆内接转遗体 |
具 |
30 |
由工作人员转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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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骨灰坛盒装灰封口 |
具 |
100 |
将火化后的骨骸手工收集、再装入坛盒内、坛盒封口 |
城市低保对象、凭证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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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骨灰坛盒写字 |
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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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对象、凭证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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