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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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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民政[2008]10

     

    关于同意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金银湖街、走马岭街、辛安渡、东山办事处:

    你们关于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走马岭街道办事处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辛安渡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山办事处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

    希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方案》(民函[2007]79号)精神,加强对辖区基层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在巩固政权、稳定社会、构建和谐、造福群众中的重要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区建设  居委会  批复                     

    东西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327日印发  

    共印15



    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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