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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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政[2008]10号
关于同意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金银湖街、走马岭街、辛安渡、东山办事处:
你们关于成立常安、苗湖、红星、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走马岭街道办事处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辛安渡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山办事处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
希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方案》(民函[2007]79号)精神,加强对辖区基层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在巩固政权、稳定社会、构建和谐、造福群众中的重要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区建设 居委会 批复
东西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
200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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