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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备成立武汉市东西湖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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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民政[2008]8

     

    区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备成立

    武汉市东西湖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的批复

     

    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申请筹备成立武汉市东西湖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筹备“武汉市东西湖区社区志愿者协会”,并批准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

    二、筹备机构自即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发展会员;

    2、开设活动资金验资账户;

    3、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及会费收费标准的决议,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前,应提前5天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准备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四、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

    六、在规定时间内如未完成筹备工作,其筹备工作资格自动取消。如确需成立,须重新申请筹备。

    此复

     

     

     

     

    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团体  筹备  批复                      

    东西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218日印发 

    共印15



    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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