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 |
东民政[2008]2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园区)民政科:
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春节期间要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为救助对象。
二、身上无明显伤痕,并能告知家庭、亲戚住址,主动申请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告知或送往市救助站返乡。
三、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园区)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劝其返乡。
四、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患者会同公安机关送市优抚医院诊治,对倒在街头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就近就地送医院救治,对流浪街头的儿童要会同公安机关送市儿童救助中心,弃婴送市儿童福利院。
五、对于缺衣少食的流浪乞讨人员,节日期间要提供御寒衣服,热熟食品,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不挨冻受饿。
六、春节期间要防止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地区因御寒烤火而引发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现情况要及时上报并会同相关部门紧急处置。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春节 流浪乞讨 救助 通知
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处
送: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
东西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
2008-03-04 |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