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四川地震救灾捐赠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统一调度使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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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四川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我区广大干部群众、社会爱心人士,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号召下,情系灾区群众,纷纷慷慨解囊,捐赠热情高涨,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为了确保捐赠资金真正支援灾区,现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对捐赠款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救灾捐赠工作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规范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把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工作来抓,规范有序地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救灾捐赠工作。各街、社区要设立固定的捐赠接收点,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日要将接收的款物向社会公示。我区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东西湖区红十字会、东西湖区慈善总会外,个人及单位在社会上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必须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不得搞强行摊派。
二、规范义演、义卖等救灾募捐活动。开展义演、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
三、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受赠人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四、对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各单位对捐赠款只有管理劝,没有使用权,使用资金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批准方能进行。
东西湖区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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